今天最令人震驚的新聞應該就是,去年發生在內湖的「小燈泡」被殘殺23刀致死,歷經近一年的審理後,於今日判決兇嫌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
我想絕大多數人對於今天的判決,恐怕無法接受。隨之而起的討論應該又是本案又碰到「恐龍法官」了嗎?因為被害的小燈泡年僅3歲,而兇嫌卻能手持菜刀,對著其砍殺23刀,對於一個3歲小女童遭受到的這種遭遇,我想一般人莫不義憤填膺、氣憤不平,不平的就是為何不判兇嫌死刑。
而根據這則新聞報導我將其所列原因歸納如下:
一、在受到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暨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施行法(兩公約施行法)的限制之下,法官對判處兇嫌死刑的裁量權已被剝奪。根據這項施行法,「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罪,不得處死刑」。
二、立法院在98年3 月31日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,並自同年12月10日起施行,除了明文規定,兩公約中有關保障人權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外,同時進一步要求「適用兩公約規定,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。」
三、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6年的一項決定中,曾因被告罹有嚴重之精神疾病,而宣告該締約國的死刑執行令牴觸公約;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並於2005年作成第2005/59號決議,呼籲締約國廢除死刑,並針對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,強烈要求不要就患有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者判處或執行死刑。
總結而言,自台灣簽署兩公約,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之後,精神障礙人士,已無從科處死刑(對於結論個人表示存疑?)。
經過這次的事件,我想未來各界對於人權保障的議題將會再次掀起波瀾,到底是「被害者」的人權重要,還是「加害者」的人權重要呢?此外,「死刑的廢除與否」也會再度被挑戰與檢討?原因很簡單,因為多數民眾對於判決結果無法信服且不符社會期待,當「殺人償命」、「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」的觀念還深植一般人的心中時,民眾對於死刑的廢除就會無法接受。西方的人權發展有其一定的背景與因素,當我們一昧追求西方民主的同時,是否也應該參酌東方社會的民情,以後民眾對於判決的落差也才不致造成不滿,我一直是個樂觀主義者,個人認為法官的判決一定有其公正性及專業性,只是造成社會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與不認同時,我們也該想想到底是我們在西方人權的教育上還不足,還是這樣的先進觀念不適合我們的社會呢?
最後,不管法律層面如何解釋,我們還是要對被害的無辜小生命感到難過,也希望未來我們的社會能夠平靜祥和。